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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车管理暂行 规定(修订)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07-25 11:41:42 被阅览数:2554 来源:党政办公室






湄职院办〔20203

 

关于印发《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车管理暂行

规定(修订)》的通知


院内各单位:

为规范学院公务车辆的管理,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,现将《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车管理暂行规定(修订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。






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

2020年721


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

公车管理暂行规定(修订)

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,做好行车安全,降低车辆费用,提高车辆使用效率,防止公车私用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订如下规定:

一、公务用车范围:

(一)院领导的公务用车;

(二)院领导、部门领导在市区内调研、视察等集体出行(三人以上)用车;

(三)教职工上下班用车;

(四)接送来院讲学专家、学者或与学院业务有关的人员(原则上只到机场、车站接送);

(五)接送来院检查指导的上级机关人员;

(六)接送来院公务活动的兄弟单位领导;

(七)各单位因公务或集体外出用车;

(八)学院学生院外实习(见习)、参加竞赛等用车(车程在4小时之内);

(九)送领机要文件、急件、材料和大额公款;

(十)应急用车,如,抢险救灾、事故处理、突发事件等;

(十一)会议用车仅限经相关单位正式发文的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府、市政协、市纪委召开的会议;

(十二)其他公务活动原则上自行解决。

二、车辆管理:

(一)学院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度。

(二)院领导用车

院领导用车(含驾驶员)由办公室统一安排,在正常情况时保持相对稳定。车辆不足时,可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临时租借车辆替代,所产生的费用由学院负责。

(三)其他公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。

(四)各部门公务用车和特殊情况下的个人用车,实行派车单制度。用车单位或个人应提前(原则提前一天,紧急用车的除外)将用车时间、用车事由、到达地点等通过OA系统进行登记申请,凭办公室OA上电子派单用车。

(五)车辆出借

上级部门和兄弟单位向我院借用车辆(含中巴、大巴)的,应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派车,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。

(六)车辆出车与归库

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要及时归库(因工作方便需在外停车的院领导用车除外;院领导出差超过2天的,其用车应交由办公室保管),非出车期间车辆必须停靠于指定车位。驾驶员无工作任务时,应将车辆定点停放或回校停放在固定停车位上,以便集中管理。不得擅自外出和乱停放车辆,否则由此造成的车辆被盗被告损或发生交通事故,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。

(七)车辆档案管理

办公室要制订好车辆的大修、报废和更新计划;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资料(包括购车请示、批复、使用说明书、合格证、钥匙密码条、发票、行驶证、保险单、缴费卡复印件等)的建档工作;并对车辆的使用(行驶路程、油耗)、维修和保养等情况进行定期登记。

(八)车辆用油管理

公车统一办理加油卡,实行一车一卡使用。若遇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,需向办公室报告。学院每月公布一次(院务公开栏公布)车辆用油和维修情况。

(九)车辆保养、维修

学院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,办公室应确定2-3家信誉好、服务质量高、价格优惠的厂家作为维修定点厂(新购置车辆前3年可在4S店维修和保养)。未经办公室批准,驾驶员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,凡需送修(保养)的车辆,由驾驶员提出申请,填写报修单,经审查确认后,出具维修通知单,由驾驶员凭维修通知单到定点的修理厂进行了维修估价,办公室对估价进行比较后再选择维修点,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进行维修;车辆需要大修的(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)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。因出车在外遇到车辆故障未能按正常程序报修的,要及时与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点,经负责人同意后,可就近安排维修。车辆维修时需要换零配件的,要把更换后的旧零件交办公室保存。

不得豪华装饰公务用车,确须配备的车上用品,由办公室统一购置。

(十)学院车辆保险及其他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。

三、驾驶员职责

(一)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;

(二)爱护车辆并做好车辆保养维护,保持车容整洁、确保车况良好;

(三)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等手续,保障车辆使用;

(四)服从办公室管理和调度,无办公室派车单,司机不得自行出车(院领导用车除外)。不得利用公车办私事,严禁酒后驾车,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;

(五)增强服务意识、注意行车安全,服务礼貌、周到,要确保通讯畅通,严禁疲劳驾驶,保证安全出车;

(六)驾驶员要坚守岗位,保证出勤,正常上班时间没有行车任务时,也要在学院待命,不得随意外出。

(七)车辆驾驶人应随时对所管责任车辆进行车况检查(包括机油、水、发动机和四轮运转等),发现异常,及时报修。

四、驾驶员奖惩办法由办公室另行规定。

五、本规定自发布起实施。

六、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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